借道收購代持 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納入傢族信托“破局”



本報記者陳植上海報道

“近日,我們完成瞭一單傢族信托,將一傢非上市公司股權納入傢族信托資產范疇。”一傢信托公司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具體操作是,信托公司按照傢族信托業務操作流程,將某位富豪(委托人)的股票、存款、債券、非上市公司公司股權等資產納入傢族信托資產,並遵循他的意願,將傢族信托資產未來收益權分配給他指定的受益人。

不過,在非上市公司股權納入傢族信托的操作環節,信托公司通過直接購買這部分企業股權,再納入傢族信托資產范疇。

畢竟,現行法律尚未允許房地產、非上市企業股權納入傢族信托資產范疇,而前述操作,隻是個別信托公司“繞道”的另類解決方案。

這種做法的最大特點就是繞開瞭現行《物權法》等相關法規對國內傢族信托資產歸屬權與收益權不得分割的相關規定。

“按照類似的操作流程,其實房地產也可以被納入傢族信托資產范疇。”前述人士介紹,但這得付出相對較高的操作成本。

多位信托公司人士也介紹,不少信托公司都在嘗試通過“收購”委托人的房地產與非上市公司股權,通過某種“代持”形式將這類資產納入傢族信托。但除非高凈值人群有迫切需求,信托公司通常不大會主動推薦上述操作模式。

這是因為,一方面這種收購模式的運作成本相對較高,另一方面它更像是一個過渡性做法。

“此前,中國信托行業協會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能否將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納入傢族信托同時,實現相關資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割,目前沒有取得新進展。”一位知情人士透露。這需要工商管理部門、稅務部門、信托機構、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共同協商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但可以預見的是,隨著相關法律不斷完善,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被納入傢族信托資產范疇的合規操作空間會越來越高。

“目前,個別信托公司已經將藝術品成功地納入傢族信托資產,實現瞭相關產品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割。”他表示。

高昂的操作成本

按照歐美國傢的傢族信托運作流程,通常富豪(委托人)將旗下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股票、存款、債券、藝術品等資產交給受托人,形成傢族信托的資產組合。這意味著這部分資產的所有權,從委托人轉交給受托人,再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將相關資產本金收益分配給委托人所指定的受台中中古餐飲設備益人。這種操作模式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通過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實現個人財富與企業風險的隔離;二是起到規避遺產稅作用;三是最大限度確保富豪資產的私密性。

不過,按照中國現行的物權法等法規規定,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還難以實現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割”,因此這些資產類別還無法納入傢族信托資產范疇。

這也倒逼個別信托公司改變傢族信托業務操作模式,通過向富豪(委托人)收購非上市公司股權、房地產,再將其納入傢族信托,從而繞過《物權法》中古設備收購的相關規定。

但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瞭解到,這類業務模式的操作成本並不低。

以非上市公司股權為例,當信托公司收購這類資產時,富豪(委托人)需繳納相應的所得稅與增值稅,造成這部分傢族信托資產變相“貶值”。

“其實,多數富豪還有其他顧慮,比如這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權尚未套現,甚至存在投資風險,自己卻要先繳納不菲稅負,有點不劃算。”上述信托公司人台中餐飲設備回收士透露。

至於信托公司在收購房地產納入傢族信托環節,富豪(委托人)除瞭支付房地產交易契稅,還要替信托公司每年繳納不菲的房地產稅。

按照相關規定,機構持有的房地產,每年需按照房地產原值 (1-10%或30%)作為應納稅額,按1.2%稅率繳納房地產稅,由於信托公司通過收購方式,替委托人“代持”房產並納入傢族信托,這筆稅費得由委托人買單。

有機構做過估算,假設委托人存活30年,他替信托公司繳納的房地產稅總額,接近當前房地產總價的50%左右,意味著傢族信托的房地產資產估值面臨大幅縮水。

“目前,不少高凈值人群聽說這種操作模式面臨高稅負,直接打瞭退堂鼓。”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認為,隻有相關部門開始面向個人征收房地產稅,機構持有房地產所繳納的稅負壓力相應減少,或許才能吸引不少高凈值人群願意通過信托公司出面購買並代持的方式,將房地產納入傢族信托資產范疇。

留意三大操作風險

盡管面臨較高的費用支出,但總有一些富豪願意為此買單。

究其原因,不少富豪希望能以此規避財富傳承分配過程的某些隱患。比如有位女富豪打算將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等巨額資產贈予自己女兒,又擔心萬一女兒離婚導致這筆財富被分割流失;此外,有位富豪鑒於父子之間存在矛盾,打算將旗下商業地產出租收益權分配給兒子,但商業地產所有權則劃歸孫子所有。

“起初,富豪主要采取遺囑的方式,對自身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個性化財富傳承與收益權分配,但子女因為財富分配不公而訴諸法律的案例屢見不鮮,令他們意識到遺囑未必是行之有效的辦法。”一位傢族信托領域專傢介紹。這也是他們寧願承擔較高稅負,執意將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納入傢族信托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部分富豪還擔心,一旦企業經營出現風險,旗下非上市公司股權與房地產可能受到牽連,被列入償債范疇,因此他們也願意未雨綢繆,以較高成本開支為代價,也要將這些資產列入傢族信托,達到個人財富與企業經營風險隔離的目的。

多位業內人士提醒說,盡管這類操作模式存在一定市場,但富豪們必須留意其操作風險。




首先,在現行法律尚未允許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納入傢族信托的情況下,這種做法似乎在打政策擦邊球,相應的合規操作風險不容忽視;其次,信托公司在收購這些資產並納入傢族信托後,有沒有能力通過合理資本運作,將這些資產收益最大化(甚至覆蓋相對較高的操作成本),也是富豪們需要考量的重要環節;

最後,若將來相關法律得到完善,房地產、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通過信托公司收購等方式,可以直接納入傢族信托,由此帶來的資產贖回估值確定,以及相應的操作成本,可能給富豪(委托人)帶來額外的費用支出。(編輯:李伊琳,郵箱:liyil@21jingji.com)



本文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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